法律規定
1、非勞動者原因造成的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需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支付工資。
2、如果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若勞動者有正常提供勞動,必須支付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3、如果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按各個地方的要求支付。
通俗解釋
1、假設每月1日到31日發工資,本月15日工廠停產,員工還在正常勞動,則必須按合同支付15日-31日的工資。
2、如果本日15日停產,下個月員工還在正常勞動,則下個月要支付工資,可以不按合同,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3、若員工沒有正常勞動,則按當地要求支付,各個地方標準不一樣,比如廣東必須發放生活費,為最低工資標準百分之80,直到復工或接解除合同。
老鐵提個醒:今年頻繁的停產讓不少老板比較難,但是不要因為停產,而不給工人工資,這可是不符合《勞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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