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要求,“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因此,馳名商標擁有企業、馳名商標產品總經銷或總代理以及轄區商場超市5月1日后不得生產和銷售帶有“馳名商標”字樣的產品,廣告經營單位和廣告發布機構5月1日起不得用馳名商標進行廣告宣傳。
5月1日后把“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馳名商標持有人將承擔違法責任,由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
消息一出,我市工商部門近期也接到很多咨詢電話,疑問主要集中在“商場、超市、商店等零售商銷售的帶有"馳名商標"字樣的商品是否需要下架”。對此,市工商局商標廣告處相關負責人表示,4月15日,國家工商總局下發了《關于執行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其中提到:“馳名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容器上并于5月1日以前已經進入流通領域的除外。也就是說,5月1日以前就已進入市場的印有“馳名商標”的商品,5月1日后仍可繼續銷售,直至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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