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15日至22日間,林某為將一批沒有辦理合法木材運輸證的膠合板從薌城運往外地,經人介紹找到陳某購買木材運輸許可證。陳某先后四次向漳州市薌城區林業局申辦的四份“省內木材運輸證”(準運木材數量總計31.9立方米),以每立方米人民幣7元的價格賣給林某。
同年6月22日,林某運輸的膠合板被漳州市公安局龍文森林分局查獲。隨后,林某、陳某到龍文森林分局接受調查。
經辦法官說,陳某以牟利為目的,向林某銷售木材運輸證四份,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依法應予追究刑事責任。二被告人自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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