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購買木材與木制品應對其驗名證身
——寫在《商用木材與木制品標識》國家標準正式實施之際
中國木材與木制品流通協會副會長兼秘書長 陶以明
今年7月3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準公布了國家標準《商用木材與木制品標識》(GB/T 31783-2015),并定于2015年11月2日開始實施,標志著我國木材與木制品身份證從此有了全國統一的國家標準。該標準的實施,有利于規范木材與木制品市場秩序,增強木材與木制品生產經營企業的質量意識,也為消費者在購買木材與木制品時如何對其驗名證身,減少或避免上當受騙提供了標準依據。
以往,在我國木材與木制品流通市場上,由于沒有全國統一的商品標識(標志)標準規定,生產和銷售單位隨意制作和使用產品標識(標志)現象十分嚴重,也給制假、售假者以可乘之機。特別是一些不法廠商,為了獲取高額利潤故弄玄虛,在自己生產或出售的木質家具、木門、木地板等木制品上不按標準標注木材樹種名稱、生產廠家、執行標準及有害物質含量等,常常以“紅木家具”、“高強地板”、“生態地板”、“綠色環保門”等模糊標志誤導蒙騙消費者。因產品標志不清,消費者不便于辨認、購買和使用,或者因盲目使用造成木材浪費或人身健康安全隱患。
為了規范木材與木制品商品標識(標志),防止木材與木制品生產、流通等環節制假、售假,整頓和規范木材市場秩序,維護木材與木制品生產、經營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減少木材浪費,保護環境及消費者健康安全,經商務部批準,木材節約發展中心早在2004年就組織起草了國內貿易行業標準《商用木材及其制品標志》(SB/T 10383—2004),并由商務部批準于2004年8月4日發布,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該行業標準實施以后,對規范木材與木制品標志行為發揮了促進作用。但是,由于該標準對木制品標志規范不夠具體,在執行中可操作性還不夠強。許多木制品生產、銷售商對木材與木制品的商用標志還存在隨意性,導致市場上商用木材與木制品標志不一。市場上仍有許多木材與木制品身份不明,對消費者選擇貨真價實的木材與木制品,以及對假冒偽劣木制品的追溯也帶來一定困難。為在全國范圍統一木材與木制品標識(標志),木材節約發展中心于2007年向商務部申請了《商用木材與木制品標識》國家標準計劃,并獲得批準。之后,考慮木材與木制品標識(標志),特別是木制品標識(標志)涉涉及許多品種,中心對該標準的制定一直比較慎重。近幾年,隨著木材與木制品生產與流通產業的不斷發展,以及中國木材與木制品流通協會防腐木、木皮、工程木、木門、木地板、紅木等木制品行業專業委員會的相繼成立,也為本標準制定和實施創造了有利條件。為了讓木制品行業各相關專業委員會及會員企業、科研院所參與該標準的制定工作,更廣泛吸納木制品各專業委員會的意見,也便于標準實施和宣貫,經木材節約發展中心與中國木材與木制品流通協會溝通,決定由木材節約發展中心與中國木材與木制品流通協會各專業委員會及會員企業、科研院所共同參與該標準的起草工作。經過負責起草單位——木材節約發展中心、中國木材與木制品流通協會的積極努力,該標準的起草工作不僅得到了商務部流通業發展司的正確指導,也得到了木材節約發展中心、中國木材與木制品流通協會、黑龍江三和木業(集團)有限公司、德華兔寶寶裝飾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重慶星星套裝門有限責任公司、廊坊華日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怡黃木業有限公司、大自然地板(中國)有限公司、巴洛克木業(中山)有限公司、東莞中誠木業有限公司等單位的大力支持和積極參與。陶以明、謝滿華、王永林、馬守華、胡林彬、沈金祥、劉元強、劉曉俊、周旭恩、江小成、佘學彬、劉碩真、郝麗華、黨文杰、商俊博、謝春林、李佳峰、車暢、張少芳、聶劍鋒、廖治雄、張燕霞、翟鵬、王金闖、田世彬、譚宏偉、吳粵生等許多木材與木制品行業的專家、企業負責人都親自參與了該標準的起草工作。該標準經過多方面征求意見和專家審定后,才報請商務部批準發布實施。
該標準規定了進入商品流通領域的原木、鋸材、人造板、裝飾薄木(木皮)、指接材、層積材、集成材、重組木、防腐木材、炭化木、阻燃木材、紅木與紅木制品、木質門、木質窗、木地板、木家具、定型木模板等主要木材與木制品的標識內容、要求及表示方法。
其中,對商用木材與木制品標識一般規定有:商用木材與木制品應用樹種中文名標注樹種名稱。國產材樹種名稱按GB/T 16734規定執行,進口材樹種名稱按GB/T 18513、WB/T 1038規定執行,紅木樹種名稱按GB/T 18107規定執行,無標準規定的樹種名稱應以拉丁名為準。計量單位應使用法定計量單位。在生產過程中使用過膠粘劑的商用木材與木制品應標注甲醛釋放限量等級。在生產過程中使用過涂料或經化學藥劑處理過的商用木材與木制品應按相關標準標注有害物質限量。商用木材與木制品制造商及廠址應用中文標注生產企業全稱、詳細地址,也可采用商品條碼標注。進口商品應標明該商品的原產地(國家/地區)以及代理商(或進口商、銷售商)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名稱和詳細地址。已通過認證的商用木材與木制品,可在認證有效期內的該種商品上標注相應的認證標志。
對主要木制品的標識內容規定有:人造板(膠合板、纖維板、刨花板和細木工板)標識應包括品名或產品標志、商標、規格、數量、樹種、表面砂光、甲醛釋放限量等級、含水率、等級及執行標準號、出廠日期和批號、制造商及廠址。可標注膠粘劑類型、授權經銷商名稱、認證標志等。
指接材、層積材、集成材和重組木標識應包括品名或產品標志、商標、規格、數量、樹種、含水率、等級及執行標準號、甲醛釋放限量等級、出廠日期和批號、制造商及廠址。必要時,還可標注用途。
裝飾薄木(木皮)標識應包括品名、規格、數量、樹種及產地、含水率、等級及執行標準號。進口裝飾薄木必須標注進口國家。必要時,還可標注商標、制造商或經銷商名稱及地址、出廠日期和批號、認證標志、耐光色牢度等級等。
防腐木材及其制品標識應標注產品名稱、規格、樹種、防腐劑種類(名稱)、載藥量、使用分類、執行標準號、生產年份、制造商及廠址、防腐處理后的干燥方法。
炭化木及其制品標識應標注產品名稱、規格、樹種、使用分類、執行標準號、炭化溫度、制造商及廠址。
阻燃木材標識應標注產品名稱、規格、樹種、阻燃劑名稱、使用分類、燃燒性能等級、執行標準號、制造商及廠址。
紅木標識應包括商用名稱、樹種及原產地、含水率、數量、執行標準。紅木制品標識內容應包括品名、商標、樹種及原產地、規格、含水率、等級及執行標準號、制造商及廠址、出廠日期和批號。
木質門標識應包括品名、商標、規格、產品類型、等級及執行標準號、制造商及廠址。全實木榫拼門和實木復合門還應標注面板樹種名稱。
木質窗標識應包括品名、商標、規格、等級及執行標準號、性能級別、制造商及廠址。
木地板標識應在產品的包裝箱上完整表示品名、商標、規格、產品類型、樹種名稱及原產地、等級及執行標準號、甲醛釋放限量等級、制造商及廠址,并應標注包裝箱內放置規格地板的數量以及短板的規格與數量。
木家具標識應完整包括品名、商標、等級及執行標準號、產品類型、甲醛釋放限量等級、有害物質限量、板件用材、主要配件、輔料材質及油漆類型、產品規格、適用環境。應以全實木家具、實木貼面家具、板木結合家具和板式家具等標注產品類型。應標明主要五金配件的品牌及品質,進口五金產品可注明產地。應標明所用布料、玻璃等輔料的真實材質;實木家具還應標明油漆的類型,板式家具還應標明板件外覆材料的材質及膠粘劑的類型,進口輔料及油漆、膠粘劑等產品可注明產地,還應標明木家具的使用環境。
定型木模板標識應包括構件名稱、面板類型、規格、制造商及廠址、生產日期及質量驗收標志。如將定型模板組拼成大模板,還應在組拼后的大模板中按設計要求標注模板編號。
可見,該標準對各種木材與木制品標識內容都作了具體規定,也非常有利于消費者在購買木材與木制品時向銷售者提出咨詢。
為了保障消費者的利益,建議消費者今后在購買木材與木制品時,可按照該標準有關規定,要求消費者在銷售合同中明確所購木材與木制品標識內容,以便對自己所購木材與木制品驗名證身,防止上當受騙。另外,如果對自己所購買的木材與木制品不夠放心,也可送到具有國家資質的木材與木制品檢測機構進行技術檢測,也可向中國木材與木制品流通協會會員企業產品質量監督中心或消費者協會等單位進行咨詢或投訴。
在此,希望所有木材與木制品生產和流通企業,尤其是中國木材與木制品流通協會會員企業,應自覺執行該標準,規范自己生產或銷售的木材與木制品標識,做到貨真價實,誠信經營,讓消費者明白消費,讓更多的消費者購買自己的產品,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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