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材廠數量的減少和轉向大型工廠,形成規?;瑢δ静墓a生了很大影響。以前,林主各自銷售木材。鋸材用材(干材)的銷售,一般是林主自己與制材廠交涉價格,直接賣給工廠。工業用材的銷售,中間商與林主商定價格,然后將木材賣給造紙公司等。但這種銷售方式對林主有諸多不利因素:木材定價會因個人因素出現混亂;各林主因木材銷售量少而在價格談判中處于劣勢;林主為銷售木材要花費很大勞力等。另一方面,制材廠與各林主分別簽訂合同、購買其少量的木材也很麻煩。這種不利于雙方共同利益的缺陷,隨著制材廠生產規模和交易規模的擴大越來越明顯。
即使木材交易量增大,但由于德國的森林所有結構和日本一樣,也是小規模分散的,所以很難像森林共同施業那樣把木材生產集中起來。況且,要改變小規模分散的所有結構幾乎不可能。對此,德國在木材供應方面采取的對策是成立林主協會,以協會為窗口,與木材的大買主進行交涉,根據規定的時間和合同進行木材交易。同時,或把會員生產的木材集中起來,或由協會進行木材生產,以此提高木材供應量。
林主協會是德國聯邦森林法第三章規定的森林經營合作組織(FBG),是為克服小林主生產規模小、經濟效益差而成立的合作組織,開展木材銷售是其重要任務之一。聯邦政府及各州政府對林主協會的成立給予了扶持,如提供初期投資補助金和經營補助金。
2007年,德國制定了對林主協會給予補助的新項目,即當協會將各成員生產的木材集中起來銷售時,給予木材集中銷售獎勵金。木材集中銷售獎勵金的期限為10年,但是不能與上述經營補助金重復。木材集中銷售獎勵金也體現了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對于通過林主協會將小林主的木材集中銷售的重視。
對此,有人擔心,在供應方面集中銷售的做法會妨礙市場經濟的競爭,但供應方面是將小生產者集中,而供應結構幾乎不變。另外,在需求方面,由于買家更強大,所以完全沒有必要擔心木材貿易壟斷化。
德國制定有競爭限制禁止法。德國林主協會為提高價格交涉能力,將木材集中賣給大買主,并未觸犯競爭禁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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